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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704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4359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3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8-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门市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给付之日止)。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袁卫萍、徐建华、张基伟、倪建萍、张建如对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袁卫萍、徐建华、张基伟、倪建萍、张建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69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0元,由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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