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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473****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1511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30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19-0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市顺发粮油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17284.76元。 二、被告海门市顺发粮油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按年利率6.175%计算,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51728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徐建华、袁卫萍、徐冠东、袁卫兵、俞锦花、黄建栋、袁海娟、张建如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徐建华、袁卫萍、徐冠东、袁卫兵、俞锦花、黄建栋、袁海娟、张建如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本判决书向被告海门市顺发粮油经营部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8元(已减半),由被告海门市顺发粮油经营部、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徐建华、袁卫萍、徐冠东、袁卫兵、俞锦花、黄建栋、袁海娟、张建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3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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