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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卫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704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8056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2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一红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一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原告黄一红已预交),由原告黄一红承担108元、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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