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卫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5704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2340号 |
案号 | (2018)苏0684执10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城中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期内欠息8592.61元及复利(以8592.6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计算)和逾期罚息(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如、倪建萍、张基伟对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如、倪建萍、张基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46元,由被告南通伟缘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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