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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057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昌民二初字第37号
    案号 (2014)昌民执字第00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6
    发布日期 2015-10-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聪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本金185,500.00元; 二、被告李聪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利息8,736.26元; 三、被告李聪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至2012年10月28日止的罚息49,730.77元; 四、被告李聪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本金185,500.00的罚息,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李聪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律师代理费2,439.00元;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有权对登记在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北方奔驰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辽A44536、车辆型号ND6101SY1B、发动机号A350L60001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ZKC22166C000038),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金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有权对被告吉林市富润工贸有限公司现存的质押定期存款存单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金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李和平、陈秀艳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吉林市信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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