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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市监案字〔2018〕第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7
    决定机关 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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