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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昆市监度处字〔202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270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