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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明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41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64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恢1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2601860】。1、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借款本金5691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2、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有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被执行人苏云明名下4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4000368532号、第6000500183号、第6000500184号、第6000500181号;被执行人庄梅英名下3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500028号、第6000500020号、第6000500029号;被执行人许坤泉名下9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481112号、第6000499995号、第6000499973号、第6000481029号、第6000481119号、第6000481080号、第6000481081号、第6000480861号、第600049997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有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质押物(被执行人苏云明持有的深圳明炜集团有限公司50%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执行人苏云明、庄梅英、许坤泉、许雪玲、庄思玲、深圳明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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