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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土资监【2018】21
    违法行为类型 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造停车场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8年4月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动工建造“一江两岸景观带”停车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6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430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造“一江两岸景观带”停车场,至查处时停车场已全部建成,现状已全部硬化并在停车位铺设了大理石砖及路面进行了柏油硬化,土地性质为河流水面。经审核,对照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430平方米土地位于规划确定的河流水面区,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3
    决定机关 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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