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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土资监[2017]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硬化水泥广场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分局于2017年3月7日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建设景观带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5090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曹娥江一江两岸景观带”硬化场地1块,至查处时已建成,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经审核,所占用土地规划用途为河流水面,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6
    决定机关 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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