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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土资监[2017]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房和硬化场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分局于2017年3月7日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建设景观带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3409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曹娥江一江两岸景观带”二层管理房2幢,硬化场地1块,至查处时,管理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949平方米。其中328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2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其它农用地。经审核,所占用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6
    决定机关 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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