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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城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562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桃民初字第853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18日的利息为1326045元,并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徐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40500元; 三、被告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30元,由被告徐瑶、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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