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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城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562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民初字第395号
    案号 (2015)西执字第00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0
    发布日期 2015-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南荣、吴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于南荣、吴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60万元,月固定利率1.85%计付);三、被告于南荣、吴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2000元;四、被告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驳回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7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4592元,由被告于南荣、吴桂琴、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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