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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城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562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西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西执字第00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25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三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二、被告南昌三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三、被告南昌三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夏淑荣、于细荣、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由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7070元,由被告南昌三从实业有限公司、夏淑荣、于细荣、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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