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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亭县鑫明渣浆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559****47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25民初1602号
    案号 (2021)冀02执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乐亭县鑫明渣浆泵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文茹工资款人民币273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乐亭县鑫明渣浆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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