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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鹰潭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06****93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602民初1864号
    案号 (2019)赣0602执1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告祝告茂、祝潘平、鹰潭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36999710115069791577);二、被告祝告茂、祝潘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借款本金582287.79元,利息6680.17元,本息合计588967.9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82287.79元为基数,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5.65%基础上加收3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三、被告鹰潭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祝告茂、祝潘平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告茂、祝潘平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940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付,应退回原告4940元),由被告祝告茂、祝潘平负担,并由被告鹰潭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告茂、祝潘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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