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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1****00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64号
    案号 (2019)粤03执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2540937.01
    未履行 170725190.13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a)、截止至2016年12月15日,品牌公司拖欠包商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3100812GS09T07CD10161-YC1)项下垫款本金20552973.39元及罚息8344507.2元;拖欠《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3100812GS09T07CD10161-YC2、2013100812GS09T07CD10161-YC3)项下垫款本金77880962.25元及罚息31113444.42元。b)、品牌公司对包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总计为本金98433935.64元及罚息(截止至2016年12月15日为39457951.62元,并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在下列条件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包商银行深圳分行同意将品牌公司的还款期限延展至2017年12月31日并放弃剩余罚息:a)、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品牌公司应向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支付100万元用于偿还拖欠罚息;b)、延展期间,品牌公司应按季及时、足额向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支付当期罚息(以98433935.64元为本金,年利率7.69%,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息)。每季度末月20日付息,即2017年3月20日应支付罚息1976498.74元、2017年6月20日应支付罚息1913419元、2017年9月20日支付罚息1913419元、2017年12月31日支付罚息2123684.82元;c)、除前述第b)项的罚息外,本协议签订后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品牌公司实际偿还包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应达到1.16亿元。 三、如前述第二条中任一项条件未能实现,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b)项确定的总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如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延展期间,品牌公司、西林集团、西钢公司、西林阿城公司中任一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宣布债务提起到期,并按本协议第一条第b)项确定的总债务申报债权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包商银行有权对西林集团持有的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对西钢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西林集团、西钢公司、吴进良、张红霞、西林阿城公司均对品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林公司、西钢公司、吴进良、张红霞、西林阿城公司清偿后,有权向品牌公司追偿。 八、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从品牌公司、西林集团、西钢公司、吴进良、张红霞、西林阿城公司在包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应付款项。 九、包商银行深圳分行可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各债务人同意,一经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十、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品牌公司负担,西林集团、西钢公司、吴进良、张红霞、西林阿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调解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404.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1404.94元。因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202.47元由被告品牌公司负担,本院多收部分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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