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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19****74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5928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恢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星宇荔苑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谢志勇办理东莞市常平镇木棆村口岸大道东逸高尔夫花园J栋908、909号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在上述时间内按照产权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供属于被告应提供的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限被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星宇荔苑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志勇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按房价款51948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 三、确认原告谢志勇与被告东莞市星宇荔苑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6年8月3日解除; 四、限被告东莞市星宇荔苑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志勇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分红款2205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开始逐月分别计算,以每个月分红款959元为本金,从次月的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限被告东莞市星宇荔苑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志勇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供楼款554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开始逐月分别计算,以每个月供楼款2773元为本金,从次月的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限被告东莞市星宇荔苑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志勇支付家具、家电的费用4000元; 七、驳回原告谢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2元,由原告谢志勇负担8330元,被告东莞市星宇荔苑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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