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黎清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19****74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141号 |
案号 | (2018)粤1973执恢29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日期 | 2018-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孙小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小忠提供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手续,出具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并交付购房款发票; 三、限被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小忠交付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木棆村明珠广场第3幢1单元1005号商品房; 四、限被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小忠支付违约金(以88582元为本金,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付之日止); 五、限被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小忠交付装修款发票; 六、驳回原告孙小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东莞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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