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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海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8259****87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425民初858号
    案号 (2022)豫0425执恢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海腾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3月26日仍欠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云海腾集团有限公司、薛丛立、徐爱云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还款40万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还款60万元,剩余本金以及相应利息、罚息于2021年7月31日前全部结清完毕(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若云海腾集团有限公司、薛丛立、徐爱云未按时、足额归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郏县信用社有权就剩余未归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保证人薛丛立、徐爱云立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抵押人薛丛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抵押人薛丛立在其抵押物【抵押物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楼-1至6层,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713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京朝国用(2011出)第000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76741号】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郏县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郏县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对涉案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连带责任保证人薛丛立、徐爱云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它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郏县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对于抵押人薛丛立与连带责任保证人薛丛立、徐爱云承担还款责任具有选择权,即可以要求保证人薛丛立、徐爱云,抵押人薛丛立同时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亦可以要求保证人薛丛立、徐爱云或者抵押人薛丛立任一优先承担上述还款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180773元,减半收取90386.5元,由云海腾集团有限公司、薛丛立、徐爱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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