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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宏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000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568****76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16民初105号
    案号 (2018)川0116执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强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宏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 二、浙江宏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强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92,202元; 三、浙江宏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强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5,158.24元; 四、驳回四川强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浙江宏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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