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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美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4246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威文商初字第528号
    案号 (2017)鲁1003执2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高志惠、高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借款本金425,138.35元,利息12,558.28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 二、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高志惠、高美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志惠、高美香追偿; 四、驳回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要求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123-20号、21号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5元,均由高志惠、高美香、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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