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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泰诺嘉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振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650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0112民初4025号
    案号 (2016)京0112执4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州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日期 2016-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泰诺嘉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宏峰胶合板经销部货款十万三千八百二十八元; 二、被告北京泰诺嘉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宏峰胶合板经销部利息一万零四十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宏峰胶合板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泰诺嘉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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