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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6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7.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德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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