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886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3878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止至2016年6月20日,利息为43920.18元、复利为1870.63元、罚息为16392.08元,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刘斌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对登记于被告刘斌、杨利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上坊路87号南栋3单元102室(第1层)和登记于被告董俊、魏晔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小区B组团蓝天公寓B1栋3单元101室(第2层)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杨利、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利、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60元,由被告刘斌承担,被告杨利、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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