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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983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05民初9045号
    案号 (2019)豫0106执恢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79万元及利息41955.68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3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郭某、何某、王某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丁某、潘某分别在与被告何某、王某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六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8元,退回原告223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9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濮阳市联创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郭某、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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