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9****798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4464号 |
| 案号 | (2019)赣0102执9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 发布日期 | 2019-04-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28854.97元及2017年4月12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5%计算); 二、被告南昌鹏阳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鼎豪投资有限公司、汤海江、段国辉、谌荻、奚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昌鹏阳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鼎豪投资有限公司、汤海江、段国辉、谌荻、奚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鹏阳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鼎豪投资有限公司、汤海江、段国辉、谌荻、奚凯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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