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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817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经民初字第717号
    案号 (2017)赣0192执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裴阳、洪卫星、奚凯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从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若未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卫星就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244号(第4层)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西字第100045898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75640元,减半收取为37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费28500元,以上合计71320元,被告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裴阳、洪卫星、奚凯自愿负担(与借款本息一并归还);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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