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30068****8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02民初5777号 |
案号 | (2021)川1304执19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谯德湘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院判决确认支付日止,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归还借款,该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00万元应当扣减); 二、被告谢静楠和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谯德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谯德湘负担8300元,被告唐元负担63000元(该款已由原告谯德湘预交),由被告唐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谯德湘,被告谢静楠和南充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诉讼费63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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