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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72****70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4923
    案号 (2019)鲁1502执3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及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庆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傅广伟、陈小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庆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傅广伟、陈小苹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5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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