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阳市福邸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8777****70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烟仲字第530号 |
| 案号 | (2021)黑01执269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仲裁委员会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烟台大华投资有限公司、海阳市福邸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9416760元及利息(以9416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申请人烟台大华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468223.1元及利息(以468223.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被申请人海阳市福邸置业有限公司将海阳福邸金海翠林小区5号楼204#、205#、703#三套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手续四、被申请人烟台大华投资有限公司、海阳市福邸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财产保全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0元、律师代理费180000元本案仲裁费67524元,由被申请人烟台大华投资有限公司、海阳市福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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