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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迪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6****65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2民初436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少群、十堰市兴润商贸有限公司、十堰迪丰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被告杨好平、王少群、十堰市兴润商贸有限公司、十堰迪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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