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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建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777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6号
    案号 (2015)郴北执字第00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4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市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173039元,利息10353.9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后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3元,减半收取2081.5元,由被告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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