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卫放罚〔20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越城综合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越城综合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案绍越卫放罚〔2019〕4号被处罚人:绍兴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越城综合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钧。本局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自2019年6月20日起,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二、2019年7月19日,2处医疗废物未及时分类存放于专用密闭的容器内。三、2019年7月19日,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使用启封后过期的手消毒剂。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一,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三,不符合《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2011,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5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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