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卫放罚〔201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越城综合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越城综合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绍越卫放罚〔2018〕7号被处罚人:绍兴市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越城综合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姓名:陶钧。本机关经依法查明,从2018年7月1日起,当事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云东路97号、天元大厦206室、307室、308室、408室、508室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4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