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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76****522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3民初4383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4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2605047】。一、原告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3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销售款285231.9元。被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尚欠的销售款285231.9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销售款285231.9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6281.48元,减半收取3140.74元,保全费2180.5元,合计5321.24元,由被告江门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垫付,被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内容,自双方于2021年3月3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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