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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绵游市监处〔2021〕51070421000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7
    决定机关 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