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武环罚[2021]第20000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武环罚〔2021〕40号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5041H法定代表人:周爱马详细地址:武义县泉溪镇湖沿工业区2021年9月15日,群众举报反映在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处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进行填埋用于复垦,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初步调查确认,倾倒于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处用于复垦的部分填土为浮选尾矿砂,来自于你公司,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位于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的武义大兹寺麻糍洞庄园要对水塘进行填土复垦,需要填塘泥土,为该庄园运输复垦泥土的运输人员江法亮主动为该庄园与你公司联系,将你公司的浮选污泥运至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用于水塘的填土复垦。你公司将浮选污泥交给江法亮进行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未依法对江法亮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对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填土复垦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对运输人员江法亮提供的废土运输收款收据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证明倾倒于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处用于复垦部分填土为来自于你公司的浮选尾矿砂的事实。(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对污泥运输倾倒人员江法亮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张;于2021年9月16日对武义大兹寺麻糍洞庄园投资人凌金达、你公司环保科长章子云、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10张,证明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事实。(三)2021年9月15日,污泥运输倾倒人员江法亮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2021年9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委托授权书1份1张,受委托人章子云和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投资人凌金达于2021年9月16日提供武义大兹寺麻糍洞庄园营业执照(副本)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接受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4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爱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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