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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武环罚[2021]第200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武环罚〔2021〕36号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5041H法定代表人:周爱马详细地址:武义县泉溪镇湖沿工业区2021年8月2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倾倒污泥,我局执法人员到污泥倾倒现场展开了调查。经初步调查,倾倒在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的污泥来自于你公司,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对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是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村民徐增杰的自留山,由于徐增杰想在自家自留山上(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进行花木移栽需要污泥,联系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请求其将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的浮选污泥运到自家自留山上(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用于花木移栽,梅冠军于2021年8月26日、8月27日从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运了15车约150吨的浮选污泥倾倒到徐增杰指定的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调查还发现,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村民周广平在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种植花木需要污泥,委托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将你公司的浮选污泥运到叶大坑废弃矿山用于花木种植,梅冠军于2021年8月17日、8月18日将你公司的一批浮选污泥运至周广平指定的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进行倾倒。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8日对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污泥倾倒现场及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倾倒在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的污泥来自于你公司的事实。(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工业固体废物(浮选污泥)产生的事实。(三)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你公司总经理周斌胜、总经理助理林小帅和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村民周广平到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污泥倾倒现场进行确认和指认,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拍摄照片4张共7幅,证明你公司在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倾倒污泥的事实。(四)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你公司总经理周斌胜到武义县泉溪镇湖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决定机关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周爱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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