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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舜聚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MA****AX5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760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交天航(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舜聚鑫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二、被告天津舜聚鑫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交天航(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07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谢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交天航(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1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天津舜聚鑫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谢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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