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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鹏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06****58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邯仲裁字第0264号裁决书
    案号 (2020)冀0491执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邯郸仲裁委员会(2018)邯仲裁字第0264号裁决书,既要求被申请人邯郸市鹏煊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共计5463977.31元,及支付截止至2018年4月23日的利息55484.05元,本金的罚息131107.65元,利息的罚息1325.34元,复利145.76元,并以借款本金844477.31元,2199500元、1150000元、550000元、72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并要求被申请人新疆先科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海清、赵都、朱俊霞对被申请人邯郸市鹏煊贸易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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