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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国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923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信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1102执4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绘媖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童国雄对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童国雄承押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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