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134****4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2425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15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偿付欠款92万元及利息(以92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史献海对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史献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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