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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税一稽罚[2020]33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青山钢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3月31日第628号记账凭证所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300143130,号码29165402),票面销货单位: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3月4日,货物名称:煤,数量:292.27吨,发票金额:177814.28元,税额:30228.43元,价税合计:208042.71元。经查,你公司和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往来。据你公司在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里表示,发票中注明的货物是你公司业务员与上门推销的供应商自行联系,购入试用,并作为原材料入了帐。货物由对方负责送货上门,货款以四张承兑汇票和一笔转账的方式付清。开票相关事宜也是当时业务员自行联系(目前该业务员已离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303000119121137573),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你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3月份通过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228.43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0228.4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511.42元、相关教育费附加906.85元、地方教育附加604.57元(你公司已于2020年7月10日补缴教育费附加906.85元、地方教育附加604.57元)。你公司已将票面金额177814.28元列入“原材料”科目,期末结转进2016年营业成本。现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依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你公司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纳税调整后亏损5778937.37元,2017年进过一次自查,调增了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55264.76元,故2016年度可结转未弥补亏损为5423672.63元。你公司2017年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23846.18元,缴纳所得税额155961.55元。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7814.28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22.84元(本次检查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和),合计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98637.62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99659.4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55961.5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697.8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你公司在购买原材料煤过程中,由业务员自行对该笔业务进行联系,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对于接受这张发票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对你公司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370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3
    决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