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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地税稽罚[20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青山钢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9月9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5年12月为单位员工及外单位员工报销国庆旅游费用,金额总计22000元。你公司未将支付给4名本单位员工的旅游费用并入本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400元;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80元。2、你公司在2013年、2014年分别购买礼品265688.45元、41831.76元赠送客户,未足额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13年、2014年两年度合计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6695.76元。(其中:2013年22675.05元,2014年4020.71元)。3、2013年、2014年、2015年,你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实际结算的货物运输费用分别为4831401.58元、4435716.39元、3131301.60元。你公司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已申报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1765.50元、1873.04元、223.44元。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2337.23元。(其中:2013年650.20元、2014年344.82元、2015年1342.21元)。4、2013年、2014年、2015年,你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金额分别为1560000元、1680000元、168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4920元。(其中:2013年1560元,2014年1680元,2015年1680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28.6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987.88元。以上罚款共计19616.5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青田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田县地方税务局或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8
    决定机关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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