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安监罚〔2018〕0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2018年新入职员工7人,未能提供上述7名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记录。经询问企业管理部经理兼职安管员傅光舟,证实企业只对新进员工进行过口头安全教育,未建立新进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镇安监责改〔2018〕150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6月29日对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2018年1月至5月招录的7名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2018年1月至5月招录的7名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1页,责令整改指令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2018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2018年新入职员工7人,未能提供上述7名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记录等事故隐患; 3、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新进员工合同及三级教育卡(7人); 4、询问笔录2份4页,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对2018年新招录的7名员工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本机关于2018年07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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