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并自然资罚字[2020]第0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9号商业楼主体超高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标准层一半面积42.5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7225元2、对门房移位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基底面积38.33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6516.1元对门房超建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14.57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2476.9元3、对车库(地块4)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136.32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23174.4元4、对8号楼主体超高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标准层一半面积245.15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41675.5元对8号楼超建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19.74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3355.8元5、对车库(地块5)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125.66平方米,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21362.2元共计罚款105785.9元(壹拾万伍仟柒佰捌拾伍圆玖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8 |
决定机关 |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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