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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吉妮塔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092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9民初11168号
    案号 (2020)沪0109执10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吉妮塔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刘仲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811.84元;二、原告上海吉妮塔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刘仲侃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替代工资12,601.48元;三、原告上海吉妮塔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刘仲侃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吉妮塔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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