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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福必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MA****B1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3民初2957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4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兴市福必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习生欠款5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6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70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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