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银监罚〔201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抵押人未面签抵押手续,抵押人签名非本人所签;抵押物抵押前已被查封,抵押人董事签名系伪造;对贷款担保人未进行核保或未双人核保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0-12-28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骆有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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