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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银监罚〔201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抵押人未面签抵押手续,抵押人签名非本人所签;抵押物抵押前已被查封,抵押人董事签名系伪造;对贷款担保人未进行核保或未双人核保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0-12-28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骆有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